Article 35
In force支持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科技成果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多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并明确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