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5年8月27日铜川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4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千人以上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使用监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二级保护区的边界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设置监控设施并实时监控;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鼓励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实施有偿回收。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水源水量、环境风险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对于因受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论证难以恢复饮用水功能的水源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撤销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水量的监测;推进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户建立化肥施用台账,确定化肥合理用量;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道路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设置建设,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定期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积尘杂物进行清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体或者河道内从事洗涤清洁或者露营、戏水、烧烤等行为;
(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核桃蒲壳等其他废弃物;
(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