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在饮用水水体或者河道内从事洗涤清洁或者露营、戏水、烧烤等行为;
(二)堆放、倾倒生活垃圾、核桃蒲壳等其他废弃物;
(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