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区制度。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