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水行政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饮用水水质安全、水源水量、环境风险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对于因受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论证难以恢复饮用水功能的水源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撤销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水源地水源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水源地水量的监测;推进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户建立化肥施用台账,确定化肥合理用量;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交通道路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设置建设,并加强管理,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定期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积尘杂物进行清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