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