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0年9月25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8月18日鸡西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对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Chapter 2建设和运行管理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
(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备案;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经住建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辖区内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住建部门。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临时供水,或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常规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并报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查明原因,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的;
(三)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的;
(五)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六)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暴发、流行的,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法处罚;
(二)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常规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Chapter 4附则
(一)城市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其职责是向用户供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活、生产用水。
(二)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物业及其他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维护的运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