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不符合的,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城市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定期常规检测,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并报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出现异常时,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并告知用户,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向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待查明原因,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