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