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按规定定期对水池(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六)建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验检测、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备案;

(七)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及时修复、更新锈蚀、损坏、老化的二次供水设施及部件;

(九)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