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5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5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荆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审批手续、经鉴定不属于危房、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住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引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管线迁改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Chapter 2申报和审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协助业主征求所在住宅单元其他业主意见。
需要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主体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安装单位等,办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
(一)加装主体协商分摊;
(二)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
(三)符合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投资、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并减少对通行、采光的影响;电梯外观、风格应当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鼓励加装主体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公示期间,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收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成立但经调解达成共识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意见单,连同前款规定的公示资料,提交至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进行调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房、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四)诉讼。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争议调处。
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加装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Chapter 3建设和管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安装。
加装电梯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鼓励电力、燃气、水务、通信等相关单位减免管线迁改等费用。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未经竣工验收、监督检验,或者竣工验收、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包括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方案,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救援、紧急情况停止使用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Chapter 4保障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传承、发扬“厚道荆门”的城市人文精神,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引和技术规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应当用于电梯建设、维护保养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加装电梯综合保险。
鼓励合理利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开展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