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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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4, 2025
- In force from
- August 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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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5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四)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统筹管理。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Chapter 2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不属于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三)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七)没有实际内容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基于共同调查研究,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帮助代表了解相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参阅资料,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
Chapter 3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
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应当明确分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退回,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
交办单位对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确认后,应当自收到退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重新确定的承办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同一承办单位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退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Chapter 4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研究办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在计划期限内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期限及方案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四)所提事项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代表通报答复承诺解决事项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直到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得到完全解决为止。相关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走访联系代表情况、答复意见、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承办人等信息录入信息化系统。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评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应当自重新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再次答复后,代表评价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原选举单位,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代表反馈。
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代表评价满意但仍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原选举单位,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代表反馈。
Chapter 5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点督办
对所提事项未能在当年度解决的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督办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开展满意度测评。
Chapter 6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市人大常委会在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工作进行评议时,应当将被评议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检查督促。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