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签收。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及时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退回,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

交办单位对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研究确认后,应当自收到退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重新确定的承办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同一承办单位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退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