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作出答复;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情况并告知代表,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