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开展满意度测评。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