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代表应当自收到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或者答复承诺解决事项落实情况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化系统或者纸质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影响代表对办理工作的评价。

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评价不满意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收到评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应当自重新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作出答复。

承办单位再次答复后,代表评价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原选举单位,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代表反馈。

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代表评价满意但仍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代表的要求,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代表原选举单位,听取代表意见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代表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