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规划扩展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地质作用形成,构建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功能;
(三)承载城市重要历史文化记忆;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山体的破坏,保护和修复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体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山体保护。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保护规划可以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建(构)筑物空间形态要求;
(四)与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修复治理要求;
(六)法定图则。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山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可以规划建设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休闲游憩等设施,禁止其他破坏山体的建设行为。
山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区内,新建项目的建筑布局、风格等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重要视线廊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有害生物防控,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毁林开垦、挖山、采矿、采石、采砂等破坏山体完整性;
(四)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明确其山体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山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机制,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山体破损的,管理责任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二)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三)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山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山体修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保护规划;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
(三)未依法设置保护标识;
(四)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山体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