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经地质作用形成,构建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功能;

(三)承载城市重要历史文化记忆;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山体的破坏,保护和修复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