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将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