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18,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5年6月26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1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急救中心,是指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挥调度、组织实施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确定,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是指根据规划由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值守备勤、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
(二)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四)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对身份不明的患者进行身份核查认定,开展急救车辆注册登记、路检路查等日常工作,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通行等;
(二)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会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患者的认定和救助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保障急救站建设用地;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招聘、待遇等工作;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院前医疗急救医保支付政策;
(六)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Chapter 2体系建设
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负责院前医疗急救的日常组织和指挥调度;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
(三)参与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组织开展医疗急救专业培训和社会培训、医疗急救知识科普宣传、急救医学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指定的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院前医疗急救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和信息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定期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医师、一名驾驶员和一名护士或者急救担架员。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内科、外科、急救医学;
(二)临床类别非本款前项规定专业的,应当在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三)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可以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
院前医疗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按照规定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以及名称,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药品。
市、县急救中心应当至少配备一辆急救指挥车。
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应当设立急救车辆专用通道和停车位,保证通畅,禁止其他车辆停放;不具备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条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就近在公共区域施划专用停车泊位。
不得将急救站、急救车辆出租、出借、承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Chapter 3急救管理
急救中心应当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并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足够数量的“120”专线电话线路、应急通信终端、受理席位和指挥调度人员。
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医院信息系统连接贯通,急救调度信息与电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与联动,提高指挥调度和信息分析处理能力。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根据患者病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需要送往医疗机构抢救的患者,应当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携带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
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或者依法需要提供保护性措施的患者,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专业机构应当及时配合,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亲属、监护人可以予以协助。
急救现场为患者所在单位、居住小区或者公共场所的,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协助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他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准备: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保存时间按照门(急)诊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院前医疗急救费用。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中产生的道路通行费由患者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承担;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已派出的急救车辆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急救车辆使用费。
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症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所产生的急救费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鼓励公民帮助患者拨打“120”,可以在指挥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为急救提供便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一)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标志图案;
(二)设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务电话;
(三)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四)恶意拨打“120”急救服务电话;
(五)阻碍“120”急救车辆通行;
(六)损毁“120”急救车辆及急救器械、设备;
(七)侮辱、殴打院前医疗急救人员;
(八)阻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施救;
(九)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拨打“110”求助的,公安机关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处置。
Chapter 4服务保障
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行;
(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急救车辆、急救设备、急救器械、通讯设备等,储备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
(三)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急救保障处置;
(四)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培训;
(五)其他应当由政府保障的与院前医疗急救相关的事项。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执业医师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安排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视为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一)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三)在禁停区域、路段临时停放;
(四)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在高速公路上使用应急车道;
(五)免交停车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安、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常识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将急救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公民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