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等(以下统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急救中心,是指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挥调度、组织实施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确定,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急救站,是指根据规划由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设置,用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值守备勤、具体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急救车辆,是指符合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护车。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