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急救网络设置规划;
(二)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
(三)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四)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建设;
(五)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