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3, 2025
- In force from
- June 23,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5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5年4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区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以下统称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协助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支持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Chapter 2确认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一)受益人;
(二)行为人及其近亲属;
(三)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
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没有单位和人员申请、举荐的,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
(一)申请书或者举荐书;
(二)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身份证明;
(三)见义勇为事实材料。
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提供相关材料,在申请人、举荐人取得相关证明有困难时及时提供帮助。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在见义勇为确认中发现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举荐人,并按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hapter 3奖励
(一)颁发奖金;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
具体奖金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Chapter 4保护
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会同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责任人追偿。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通过本条规定仍不能解决的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一)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二)未评定为烈士,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遗属特别补助金;
(三)不属于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对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见义勇为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获得的政府抚恤金、补助金,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直系亲属有就业需求的,由发生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就近优先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优待。
人民法院受理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提起的诉讼,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司法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待遇。
Chapter 5经费保障
(一)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或者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社会组织的捐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其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一)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补贴;
(四)见义勇为人员伤残鉴定费用;
(五)奖励和保护的其他费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支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的;
(二)拒绝、拖延支付、发放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补贴的;
(三)对符合伤残等级评定、工伤认定、因公牺牲和追认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确认、追认,不予抚恤优待或者拖延、推诿的;
(四)在见义勇为确认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出具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对恐吓、侮辱、歧视、殴打、诬告、陷害、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不依法及时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