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相关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发生地的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支付。

依照前款规定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的,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加害人、责任人追偿。

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通过本条规定仍不能解决的费用,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