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25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5年4月28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服务。
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卫生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群团和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增长等逐步提高。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产权属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养老服务用房由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改造内容。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一)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适当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住所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
(五)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动态调整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优化提升服务标准。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三)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四)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等安全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教育服务;
(六)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七)其他适合居家老年人的服务。
(一)根据需要,发展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
(二)建立健全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规范助餐服务供给,完善助餐信息管理,优化餐食配送服务,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四)综合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
(五)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服务诉求;
(六)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
(七)其他形式的养老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疾病预防、健康评估、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三)鼓励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鼓励运用先进技术进行远程医疗会诊,提供老年健康服务。
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
鼓励高等院校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为老有所学提供条件。
开展老年人电子产品使用、防诈骗等宣传工作,便利老年人生活、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层分类的探访制度。对于高龄、空巢、独居、失能、残疾、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每周开展探访,探访应重点了解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需求、安全隐患及精神状况,并提供必要帮助。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广养老服务标准化经验;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政府养老扶助对象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剩余床位可以向社会开放,收益全部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支持各类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医疗服务提供便利。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运营补贴等扶持政策。
推动建立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规范转换机制。
养老机构有医疗资质的医护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