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老年友好型社区,推动道路、公共建筑、住宅区适老化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到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优先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改造内容。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对相邻住宅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