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

(三)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

(四)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等安全服务;

(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教育服务;

(六)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

(七)其他适合居家老年人的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