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1, 2025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28, 2025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低空经济发展问题,依托省人民政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的三方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负责统筹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低空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制定气象监测规划和低空安全飞行的气象标准。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基础设施
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制定。
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分析低空飞行活动信息,掌握低空全域飞行动态;
(二)公布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三)提供低空飞行申报、飞行情报、气象信息、飞行告警等相关服务;
(四)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开展低空飞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参与开展低空飞行应急救援报告处置等工作;
(六)制定各类低空飞行运营平台的接入标准;
(七)承担低空飞行服务的其他工作。
机关、企业、行业组织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确保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小型气象观测站,为低空安全飞行提供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站应当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探测风向风速、能见度、雷电、降雨、气压、气温、湿度等气象要素需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建设低空飞行监视数字化底座。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有条件的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园、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建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岛屿等,按照规划布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需要撤除或者变更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广州空港委的同意,并在撤除或者变更前十日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Chapter 3飞行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低空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指南,由广州空港委负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低空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处置并报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发生低空飞行安全事故的,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救援。
Chapter 4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支持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检验检测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适航审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培训、咨询、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协助适航审定机构开展适航审定标准制定、适航验证研究、关键审定技术攻关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Chapter 5应用推广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应用场景推广。
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医院、血站、医疗检验中心等,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广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援装备在高层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灾害救援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场景开放,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无人设备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场景的应用。
Chapter 6安全保障
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飞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低空经济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因低空飞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的,可以由低空安全保障基金先予支付。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航空器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召回和售后服务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召回管理工作。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安全数据以及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的情况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干扰、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正常飞行状态。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参与调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依法依规认定事故责任,依职权按程序作出处理。
低空飞行安全事故调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