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信息及时报送广州空港委以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需要撤除或者变更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广州空港委的同意,并在撤除或者变更前十日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