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3,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4年11月1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及代办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探访关爱、生活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培训教育等文化体育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其他相关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国有资产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商业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单位,以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社团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居家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
Chapter 2规划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调整属于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调整后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对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闲置的设施、场所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依法纳入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建设、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五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予以解决。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通风采光、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食品安全等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设施接收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设施移交后按规定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嵌入社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利的居家养老服务。
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配置。
在重建、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Chapter 3供给保障
(一)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为六十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六)为八十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七)为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和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九)对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提供一次探访关爱服务;
(十)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照护;
(十一)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地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发挥社会力量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单位和服务窗口应当保留人工咨询、现金支付等线下办理便捷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
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智慧养老相关规范开展智慧化建设,将有关信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对接。
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体检、康复护理、药事指导、疾病预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等跟踪随访服务,为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疗等服务;
(三)为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就诊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四)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管理、药品供应和医疗保障政策,为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五)其他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呼叫应答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实时监测、专业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和鼓励资源利用率较低的医疗机构转型为提供养老、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
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对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各类机构组织人员、在校学生等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为高龄、独居、空巢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帮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区域居家养老服务的交流合作和协同发展,推进标准互认、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
Chapter 4监督管理
改造、助餐、集中照护等的依据。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禁止以欺诈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居家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发放等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