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

(二)为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为六十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六)为八十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月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七)为八十至八十九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和九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

(八)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九)对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提供一次探访关爱服务;

(十)对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照护;

(十一)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