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时应当通知民政部门
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设施接收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备。民政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设施移交后按规定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相邻居住区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整合资源、统筹利用,统一管理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