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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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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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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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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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次会议的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以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代表小组。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议案审查和预算、决算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五)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提出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临时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通过乡镇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处理;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民生实事项目草案;
(九)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提出大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十一)依法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二)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十三)依法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或者意见处理。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印发代表。
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排列;经过预选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公布,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主席团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组成,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
主席团的成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乡镇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五)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履职学习等活动;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负责代表联络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十一)其他工作职责。
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Chapter 4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指导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
(五)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工作职责。
依照前款规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被撤销、终止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Chapter 5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至二人、委员三人至五人组成,由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经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充,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本条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后,由主席团公布代表名单。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Chapter 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补选代表的任期,从其代表资格被确认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选民的监督。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