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或者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