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指导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

(五)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