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指导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
(五)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