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分工联系选民,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选民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