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