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24年12月31日肇庆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农业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业水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业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合同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业水污染防治责任。
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生产作业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采取公司与农户合作模式进行养殖的,公司应当指导和帮助农户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业水污染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或者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水产养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并依法进行补偿。
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养殖总量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扩建养殖场所开展水产养殖活动。
畜禽养殖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鼓励养殖场建立电子养殖档案,实时更新养殖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畜禽养殖户应当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养殖记录应当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来源及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治、病死畜禽处理等情况。
鼓励和支持在村域范围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对粪污进行收集和处理。
鼓励采取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记载养殖种类、密度、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鱼药来源及使用情况;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水质变化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经营者落实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进行清塘,不得向养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垃圾。禁止在江河、湖区等特别管制水域进行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行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模式。
鼓励和支持封闭式池塘养殖园区建设,统一处理水产养殖尾水;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措施,推进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
提倡建立长期稳定的养殖场所租赁关系,并在租赁合同中对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及补偿等事项作出合理约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水环境实际,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推行数字化改造,支持建设立体生态养殖系统,促进对粪污、尾水等废弃物综合利用。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提升施肥效果,减少化肥使用。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合理回收、利用、处置废弃物的指导,对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支持和指导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
开展植树造林、育林、采伐林木及加工、从事林下经济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科学合理地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回收、利用、处置相应的废弃物。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实施下列行为的主体:
(一)对外部环境实现零排放粪污(尾)水的养殖经营主体;
(二)采取制取沼气、畜禽粪肥还田或者制造有机肥、污(尾)水净化等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养殖经营主体;
(三)从事农业水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的第三方;
(四)开发推广农业水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水生态环境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依法查处农业水污染的违法行为,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预警、善后处理、沟通协作等制度和机制。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畜禽养殖户,是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养殖户。
(三)农业废弃物,是指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食用菌废弃物、果蔬废弃物、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废弃的其他物质。
(四)畜禽粪肥,是指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通过无害化处理,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商品有机肥。
(五)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化肥、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其他物质。
(六)水产养殖尾水,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或者养殖结束后,由养殖池塘、工厂化车间等向外环境排出的养殖水。
(七)白名单制度,是指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列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物质,依法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等,纳入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