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收集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及时交回农业投入品容器、包装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处置。农业投入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合理回收、利用、处置废弃物的指导,对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支持和指导供销合作社建立农业投入品容器及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体系。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