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支持和金融、科技、人才扶持等措施,引导社会主体参与农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实施下列行为的主体:

(一)对外部环境实现零排放粪污(尾)水的养殖经营主体;

(二)采取制取沼气、畜禽粪肥还田或者制造有机肥、污(尾)水净化等方法,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养殖经营主体;

(三)从事农业水污染防治社会化服务的第三方;

(四)开发推广农业水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有利于农业生产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