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就近就地消纳利用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畜禽养殖户可以通过配套农田、园地、林地,或者与种植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在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对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推动种养循环,改善土壤地力。

鼓励采取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