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5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4年10月31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内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奖励。
Chapter 2监督管理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恶臭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严于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并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可以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Chapter 3移动源污染防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车辆推广使用机制。鼓励传统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新能源车辆运输转变。逐步淘汰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旅客运输、物流配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的在用高耗能、高污染排放老旧车船。
新建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各类既有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逐步配套完善充电设施。
鼓励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物流配送车辆。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使用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可以通过现场检查监测、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等方式,对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船舶的,由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Chapter 4固定源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一)出场前对车身及车轮进行清理,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可上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
(二)上路行驶应当对运载物料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前款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通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既有但不符合大气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逐步外迁。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市政河道保护范围内的裸露地面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地面,应当按照规划,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倡导有条件的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民用建筑的内墙、外墙涂料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河道、市政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厂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体和场所,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场应当定期净化养殖水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并无害化处理水生动物尸体。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垃圾收集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站等可能产生恶臭气体的场所应当科学选址,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既有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当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回收干洗溶剂。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Chapter 5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一)责令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限制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在房屋建设、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道路沥青面层摊铺、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五)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Chapter 6区域协同
(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成德眉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
(二)大气环境监测机制。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综合观测网,构建区域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以及技术方法体系。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执法。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以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同步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五)大气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道路沥青面层摊铺、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