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道路沥青面层摊铺、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