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加强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