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监测数据资料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船舶的,由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