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及时响应、精准减排的原则,制定并及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组织体系、监测预警、企业停产限产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及应急减排清单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