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