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先行先试和政策创新的指导,与开发区共同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创新措施。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协同发展,在对外开放、营商环境、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等领域推进一体化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经济功能区的合作交流,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和要素配置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Chapter 2管理体制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详细规划;
(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交由管委会实施,但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除外。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使委托职权的情况。
管委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服务等工作,根据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管委会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区内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管委会可以实施聘任制、雇员制等多种机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兼职兼薪等多元化薪酬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人才支持与服务保障待遇。
Chapter 3开发建设
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开发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机制。
管委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供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委会应当完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条件和情形等内容。
在开发区管理区域外建设的为开发区园区或者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与管理服务可以委托管委会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Chapter 4产业发展
(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制造、高端装备、数字产业、低空经济、美妆大健康等产业;
(二)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
(三)量子技术、光通信与太赫兹、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
开发区重点产业目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并动态调整。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政策共享、项目共建、效益共享等产业合作创新机制,持续优化产业园区功能,加快培育制造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等,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依托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等平台,创新生物医药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产学研用融合,建设生物医药研发中心和产业高地,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管委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服务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委会应当优化国际专利申请服务,引导创新主体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服务体系等渠道,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水平。
管委会应当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支持开发区企业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建设技术研发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支持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民生服务等领域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
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采用创业投资等方式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和关键技术提供财政支持。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完善企业股权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公司债券、上市融资等多元化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普惠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模式。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管委会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险资金支持、融资增信、风险保障等金融服务。
Chapter 5开放合作
管委会应当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开发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跨境协作,引进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中心等平台。
开发区支持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开展业务。
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推动港澳建筑规划、医疗卫生、律师、会计等领域专业人才在开发区便利执业,与港澳地区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衔接,完善便利港澳居民在开发区工作、生活的政策措施。
Chapter 6服务保障
管委会应当创新跨境投资商事登记便利机制,建立健全穗港澳商事登记“跨境通”平台,为港澳等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管委会应当建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型经济形态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机制,引入会计、法律、保险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政府、企业、协会等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
管委会应当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管委会应当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实现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者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Chapter 7附则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开发区辐射带动区域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