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以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为导向,建立全生命周期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管委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供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委会应当完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条件和情形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