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18 articles
(2024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因国防建设和抢险救灾、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支持、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信息登记,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超过标准排放处罚等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擅自拆除、破坏或者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依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并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放远程监控管理系统联网且达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在定期检验时免于排放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排放远程监控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信息登记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信息。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使用,应当持有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类型、使用期限、排放阶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管理台账的监督检查。
禁止下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一)未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的;
(四)调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的;
(五)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检验的;
(六)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七)其他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